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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汇总)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8-08-31 11:20:51 打印 字号: | |

 目录

一、2017年部门决算组成单位

二、主要职责和机构设置

(一)主要职责

(二)省法院本级内部机构设置情况

三、2017年部门决算收支情况

(一)决算收入总体情况

(二)决算支出总体情况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四、2017年其他公开信息

(一)关于“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二)关于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三)关于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四)关于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说明

(五)关于2017年度预算绩效情况的说明

五、名词解释

一、2017年部门决算组成单位

    湖北省法院系统共有127个法院(以下统称“省级统管法院”)的部门预算纳入省级决算管理,分别是:

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3、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包括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本级、武汉铁路运输法院、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4、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本级、汉阳区人民法院、洪山区人民法院、硚口区人民法院、青山区人民法院、江汉区人民法院、武昌区人民法院、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江岸区人民法院、江夏区人民法院、汉南区人民法院、蔡甸区人民法院、新洲区人民法院、黄陂区人民法院、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5、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下陆区人民法院、铁山区人民法院、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大冶市人民法院、阳新县人民法院。

6、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茅箭区人民法院、张湾区人民法院、丹江口市人民法院、郧阳区人民法院、郧西县人民法院、竹山县人民法院、竹溪县人民法院、房县人民法院。

7、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沙市区人民法院、荆州区人民法院、江陵县人民法院、松滋市人民法院、公安县人民法院、石首市人民法院、监利县人民法院、洪湖市人民法院。

8、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宜都市人民法院、枝江市人民法院、当阳市人民法院、远安县人民法院、兴山县人民法院、秭归县人民法院、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葛洲坝人民法院。

9、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枣阳市人民法院、宜城市人民法院、南漳县人民法院、谷城县人民法院、保康县人民法院、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10、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11、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钟祥市人民法院、京山县人民法院、沙洋县人民法院。

12、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孝昌县人民法院、大悟县人民法院、安陆市人民法院、云梦县人民法院、应城市人民法院、汉川市人民法院。

13、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团风县人民法院、红安县人民法院、麻城市人民法院、罗田县人民法院、英山县人民法院、浠水县人民法院、蕲春县人民法院、武穴市人民法院、黄梅县人民法院。

14、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嘉鱼县人民法院、赤壁市人民法院、通城县人民法院、崇阳县人民法院、通山县人民法院。

15、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包括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级、恩施市人民法院、建始县人民法院、巴东县人民法院、利川市人民法院、宣恩县人民法院、咸丰县人民法院、来凤县人民法院、鹤峰县人民法院。

16、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广水市人民法院、随县人民法院。

    17、仙桃市人民法院

18、天门市人民法院

19、潜江市人民法院

20、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21、沙洋人民法院

二、主要职责和机构设置

(一)主要职责

湖北省各级法院负责审理法律规定由该院管辖的一审、第二审、再审的刑事、民事、商事及行政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依法执行该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和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指导、协调辖区内下级法院生效裁判及调解的执行;负责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依法审理上级法院指定指令审理的各类案件和执行案件等。

(二)省法院本级内部机构设置情况

省法院本级内设机构35个,具体为:办公室、政治部(下设人事处、法官管理处、教育培训处)、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行政庭、审监一庭、审监二庭、审监三庭、赔偿办、执行局(下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指挥中心)、监察室、研究室、法警总队、司法鉴定处、司法行政处、宣传处、离退休干部处、直属机关党委、审判管理办公室、信访工作处、信息管理处、法官进修学院。

三、2017年部门决算收支情况

(一)2017年,省级统管法院总收入决算为522,714.79万元,其中上年结转结余43,067.45万元,本年收入479,647.34万元。本年收入比2016收入年增加62,323.11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人员正常增资和绩效考核经费的发放;二是全省法院基建化债资金和“两庭建设”中央及省级配套资金的下达。其中:

 1、财政拨款收入441,350.05万元,2016年增加57,148.59万元;

2、其他收入38,297.29万元,2016年增加5,174.52万元。

(二)2017年,省级统管法院总支出决算为522,714.79万元,其中本年支出490,261.01万元,年末结转结余32,453.78万元。本年支出比2016年支出增加74,830.29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全省法院案件数量上升带来的办案业务经费的上涨;二是全省法院增加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增加了劳务费等相应支出;三是人员正常增资和绩效考核经费的支出。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464,129.12万元,比2016年增加52,083.73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4,821.85万元,比2016年增加22,068.82万元;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587.58万元,比2016年减少25.45万元;

 4、住房保障支出4.77万元,比2016年减少9.53万元;

 5、其他支出679.13万元,比2016年增加674.17万元;

6、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8.55万元,比2016年增加38.55万元。

(三)2017年,省级统管法院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49,301.92万元,比2016年相比增加75,912.79万元,与2017年年初预算数相比增加57,976.21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省财政厅年中核拨了全省法院基建债务化解资金和绩效考核经费人员等其中:

 1、基本支出352,701.40万元,比2016年增加59,522.39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35,100.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90,851.28万元,比2016年增加53,533.24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34,893.45万元;公用经费61,850.12万元,比2016年增加5,989.15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206.85万元;

 2、项目支出96,600.52万元,比2016年增加16,390.39万元, 比年初预算增加22,875.9万元。

四、2017年其他公开信息

(一)关于“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决算数8,267.74万元,与2016年9,794.46万元相比减少1,526.72万元,降幅15.59%;与同期预算数9,020.66万元相比减少752.92万元,降幅8.35%。三公经费总体下降的主要是因为各级法院严格执行政策要求,厉行勤俭节约,努力压缩 “三公”经费开支。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决算84.52万元。与年初预算180.4万元相比,减少95.88万元,下降幅度53.14%;与2016年决算数65.21万元相比增加19.31万元,增加幅度29.61%。2017年,全省法院因公出国境团组5个人数共19人,相比2016年决算数增加的原因是2017年增加了出国7人。省法院组团两个,分赴美国和德国,省法院5人和十堰中院、襄阳中院、鄂州中院、咸宁中院、武昌法院、仙桃法院共6人参加;省法院参团两个,2人分赴加拿大培训和赴台交流;武汉中院组团1个,5人赴南非及肯尼亚进行法律交流,另有1人赴港培训。

2、公务用车购置费无年初预算,决算数656.85万元。与2016年决算数2,068.96万元相比减少1,412.11万元,下降幅度68%。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经省政府和省公车办批准,全省省级统管法院采购巡回审判车和囚车67辆。2017年经省政府和省公车办批准,全省法院采购巡回审判车和囚车28辆,所需经费按程序申报预算调整,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采购。全年全省法院系统公务用车购置28辆,实际保有量2325辆。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5,948.79万元。与年初预算6,647.45万元相比减少698.66万元,下降幅度10.51%;与2016年决算数5,958.96万元相比,减少10.17万元,下降幅度0.17%。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公车改革后,减少了运行车辆,降低了公务用车运行成本。

4、公务接待费决算1,577.58万元。与年初预算2,192.81万元相比减少615.23万元,下降幅度28.06%;与2016年决算1,701.33万元相比减少123.75万元,下降幅度7.27%。下降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减少公务接待。全省法院全年公务接待批次21,392次,接待人次191,747人。

(二)关于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2017年全省法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1,850.12万元,2016年全省法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5,860.98万元,较上年增加10.72%。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全省案件大幅上升,案件数量的显著增长带来差旅费、印刷费、邮递费等费用的增长;二是2017年全省法院招录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2112人,人员的增加使机关运行经费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三是2017年沙洋人民法院由省监狱管理局管理调整为省法院的直属法院,相应增加总支出。

(三)关于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2017年全省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37,750.4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2,822.3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3,222.52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1,705.59万元。授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29,350.32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77.75%,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12,101.66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32.06%。

(四)关于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说明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全省法院系统资产系统账面共有车辆2522辆,其中有197辆车辆报废处置手续正在办理中。其中,一般公务用车41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63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78辆、其他用车203辆,其他用车主要是执法执勤和特种专业用车;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97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23台(套)。

(五)关于2017年度预算绩效情况的说明

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省法院组织对省本级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项目10个,资金8,855.6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89.17%。从评价情况来看,省本级将项目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为具体的长期和年度绩效指标,并通过清晰、可衡量的指标值予以体现,指标值与项目年度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总体评价结果较好,但个别绩效指标年初目标的设定不符合项目客观实际,绩效指标目标值设定偏高、偏主观或实际完成值无法取得,影响了绩效。

组织开展了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从评价情况来看,本次省本级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得分93.47分,等级为“优”。省本级整体支出安排与目前政策相符。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产管理有序,项目立项规范、资金到位及时、使用合规,事中监控有效,完成了预定的目标。

2、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自评表见附件)

省本级今年在省级部门决算中反映所有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但不包括“重特大案件(事件)处置预备费”项目, 具体原因为:该项目是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政法委、省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法院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法院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鄂高法[2015]247号)文件设立,由省财政厅和省法院共同管理,主要用于全省大要案办理、突发事件处置和法院人员伤残抚恤等特殊情况的经费保障。其资金性质属待分配资金,执行主体并非省法院本级,故未进行绩效评价

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援助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综述:项目全年预算数为200万元,执行数为20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主要产出和效果:一是对口支援西藏和新疆法院共计200万元;二是组织优秀业务干部赴新疆和西藏法院业务培训2批。发现的问题及原因:设置的指标偏主观,不易取得,且未到实地取证,未收到相应评价证据。下一步改进措施:对相关指标进行调整,加强与对口支援法院的联系,有针对性地设置可评价指标。

    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及法警换装专项经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项目全年预算数394万元,执行数355.24万元,完成预算的90.16%。主要产出和效果:在项目立项、项目管理等方面情况较好,已完成年度总体目标,完成了全省干警、雇员制人员的服装配发。发现的问题和原因:项目执行周期较长,执行进度滞后,影响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改进措施:提高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约束力,对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督。

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专项经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项目全年预算数740万元,执行数638.93万元,完成预算的86.34%。主要产出和效果:完成全省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27期6233人;完成全省法警年度训练、考核2期;完成国家法官学院培训任务实际499人次;已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国家法官学院的表彰奖励。发现的问题和原因:2017年未出版《学术讨论专辑》,相应的数量指标及“学术期刊出版及时率”未完成;此外国家法官学院未对国家法官学院培训任务选送学员数量进行全国排名,而是评选为优秀等级次,指标值不适用。改进措施:修订有关指标值,严格预算编制及执行,促进各项工作按预算有序开展。

4)法制宣传、争优创先、文明创建及法官协会活动专项经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项目全年预算数630万元,执行数626.26万元,完成预算的99.41%。主要产出和效果:新闻报道实际完成15156篇;手机报信息发布数量实际完成999条;表彰系统立功单位及个人138个。发现的问题和原因:由于宣传模式变更,相关预算经费调整至年度重点工作“基本解决执行难”法制宣传活动上,部分评价指标已不适用。改进措施:根据预算资金调整情况,同步调整绩效评价指标,以便更科学合理开展评价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5)湖北法院网络运行维护项目专项经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项目全年预算数1,721.13万元,执行数1,565.51万元,完成预算的90.96%。主要产出和效果:专网线路服务覆盖全省所有法院和541个中心法庭;审判业务绩效考评覆盖率100%;审判信息公开58万件;支撑线上线下“一站式”诉讼及审判服务100%。发现的问题及原因:项目执行不够及时,部分项目涉及跨年度执行,导致执行率滞后,影响整体项目运转及资金使用质效。改进措施:规范项目资金使用,增强项目执行的计划性、全面性,对于实施周期长的项目尽早组织实施,避免跨年度使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6)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物业管理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项目全年预算数1,017.86万元,执行数710.77万元,完成预算的69.83%。主要产出和效果:2017年被评为“节约型机关”、“全省卫生先进单位”。 发现的问题及原因:一是个别绩效指标目标值设计不合理;二是预算执行支出进度不均衡。改进措施:提高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水平,规范部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加大预算执行力度。

7)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办案专项经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项目全年预算数370万元,执行数358.74万元,完成预算的96.96%。主要产出和效果:中政委、最高法院、省委政法委交付督办案件完成率100%;案件执结率94.83%。发现的问题及原因: 部分绩效指标的设定不符合项目客观实际,完成情况无法取得,不利于评价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改进措施:加强沟通协调,认真梳理工作目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预期可能达到的目标合理设定绩效指标,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高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率和使用效益。

8)纪检监察事务专项经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项目全年预算数90万元,执行数38.55万元,完成预算的42.83%。主要产出和效果:上级部门考核达标;办结案率100%;警示作用良好。发现的问题及原因:资金预算执行差异率较大。改进措施:强化基础编制工作,按照标准的预算框架体系,结合实际及上年项目执行情况,科学、合理确定项目支出预算数。

9)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案业务专项经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项目全年预算数2,509.86万元,执行数2,451.79万元,完成预算的97.69%。主要产出和效果:交付督办案件完成率100%;审结各类案件12448件;审限内结案率93.77%,案件质效进一步提高。发现的问题及原因:部分指标内容偏主观,业务部门无法提供。改进措施: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指标进行调整,部分指标在2018年预算绩效指标体系中已取消

10)湖北法院审判业务支撑平台系统建设项目绩效自评综述:项目全年预算数2358万元,执行数1909.86万元,完成预算的80.99%。主要产出和效果:审判流程、文书等公开率100%;办案过程信息化率100%;全省法院信息共享率90%;提高办案效率50%。发现的问题及原因:项目部分指标值未根据项目客观实际设置,预期指标值不易完成。改进措施:加强绩效管理,加大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地方政府拨款收入、补助收入等。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六)行政运行:指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指行政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八)机关服务:指行政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九)案件审判: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十)其他法院支出:指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行政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附: 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收入决算表

      3、支出决算表

      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8、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责任编辑:李恋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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