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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中院,一份来自湖南的谢意,请查收!
  发布时间:2022-09-15 14:53:53 打印 字号: | |

“真的太感谢你们,感谢你们20年来不曾放弃,终于把罪犯一个一个捉拿归案,为我们讨回公道!”

8月22日,湖南省武冈市安乐乡春光村村民通过邮寄方式,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送上一面“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锦旗,感谢法官们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为逝去20多年的亲人讨回了公道。

事件回顾

2002年1月23日,被害人刘某(男,殁年23岁)从湖南老家来到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施营村其女友肖某的租住处,发现肖某被骗参与“山西宇涵实业有限公司”的非法传销活动。

次日,刘某找到主管被告人龙某和,要求退还其女友交纳的货款,并欲带女友离开。龙某和将情况向上级邱某军(已判决)汇报。当晚10时许,龙某和与邱某军、伍某立、蒋某斌、刘某林、周某军(均已判决)等人先后来到施营村刘某暂住处,与刘某商谈退款事宜,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争执,邱某军、龙某和随即殴打刘某,刘某欲反抗,伍某立、蒋某斌等人上前对刘某进行拉扯,肖某见状阻拦,周某军与刘某林强行将肖某拉至厨房并用毛巾堵住嘴不让呼救。随后,刘某被殴打至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钝物(拳、脚)击伤前胸腹部致肝脏大出血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龙某和潜逃,2021年7月15日在湖南省桂阳县被抓获。审理期间,龙某和家属自愿向法院交纳赔偿款1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和伙同邱某军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龙某和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8月,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襄阳中院一审判处龙某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经济损失18947元。

一面锦旗

就如同一面镜子

不仅体现了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认可

也映射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襄阳中院将始终坚持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努力让人民群众

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襄阳中院
责任编辑:蔡继涛 李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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