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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构建“1+5+10+N”跨区环资审判体系——声声法槌,守护一江碧水
  发布时间:2022-11-23 18:19:33 打印 字号: | |

△《湖北日报》2022年11月23日 第02版

近日,葛洲坝人民法院集中开庭并当庭宣判一批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适用简易速裁程序,上述案件从立案到审理终结,用时不到1个月。

此前,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明确,对涉长江大保护案件实行特殊标识管理,优先调解、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建立涉长江大保护案件绿色通道。

湖北是长江干线流经里程最长的省份。近年来,湖北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维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涉长江保护案件“一判三赢”

府河,系长江武汉段一级支流,重要的经济鱼类产卵场。被告人刘某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府河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长江野生鱼4.7公斤,被民警当场抓获。

最终,法院判处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责令其在长江府河流域放流成鱼、幼鱼,支付损害和修复评估费用。

长江保护法实施后,全省各级法院坚持依法严惩、全面负责的司法理念,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同时,积极运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责任承担方式,做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

湖北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初步建成以省法院全面指导,5个中院环资庭集中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0个专门环资法庭和104个专门审判团队为基础的“1+5+10+N”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

省法院还指导各地法院在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处,设立44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初步形成了“环保法庭+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实践基地+巡回审判点”的审判工作新格局。

跨区域协作 共护一江清水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必须坚持系统、整体思维。

近年来,省法院制定《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依法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系列文件,打破部门、行业、领域限制,统一裁判标准,加强类案指导,推动流域司法协作。

2021年3月,长江保护法施行之际,省法院出台《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构建长江流域(湖北段)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执行协作、宣传配合、沟通保障五项工作机制,加强协调联动。

此后,省法院又联合省检察院等9部门下发《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机制的意见》。在跨省协同合作方面,省法院会同河南、陕西两省高院签署《环丹江口水库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助力一库清水永续北送;与湖南、江西两省高院签署《关于构建长江中游城市群审判工作协作机制的框架协议》,共同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司法工作深度协同发展。

湖北法院还组建了环境资源及公益诉讼审判执行专家库,近40位专家参与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认真研究涉长江保护的环境资源审判问题,助力长江司法保护。

 
来源:湖北日报
责任编辑:韩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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