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2月09日 《湖北日报》第07版
一枚胚胎,承载着夫妻双方的遗传物质和情感寄托。当事人是否有权拿回冷冻在医院的胚胎?如果拿回,又该如何规避潜在的伦理道德和法律风险?
近日,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宗夫妻诉某医院返还冷冻胚胎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这也是湖北省适用民法典判决的首例冷冻胚胎返还案。
▲图为伍家岗法院
夫妻请求返还胚胎被拒
医院:或产生医疗伦理风险
王先生与徐女士于2014年登记结婚,因徐女士患有原发性不育,夫妻二人欲通过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即“试管婴儿”)的医学手段辅助生育。
2019年开始,王先生夫妇在宜昌市某三甲医院先后取卵7枚,并将成功形成的4枚胚胎委托医院保管。眼见年龄越来越大,生育的机会越来越小,为了更多种可能,夫妻二人希望医院返还代为保管的4枚胚胎。
因未能与医院达成一致,王先生夫妇向伍家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医院返还4枚胚胎。
医院方面辩称,胚胎培养是后续诊疗活动开展的前提,保存要求极高,原告夫妇并不具备保存胚胎的条件;此外,胚胎的返还也可能产生医疗伦理风险,不利于维护医疗秩序。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医院将王先生夫妻冷冻保存的4个胚胎予以返还。
由于胚胎需要冷冻保存,法院建议王先生夫妻寻求具备保存条件的单位协助接受胚胎,因王先生夫妻接受胚胎时不具备冷冻保存胚胎的有利条件而所产生的不利后果,亦应由其自行承担;医院返还案涉冷冻胚胎后,王先生夫妻在保管、处置时亦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判令医院返还冷冻胚胎
法院:原告诉求并无不当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王先生夫妻基于生育需要,到医院进行人类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并将4枚胚胎冷冻保存于医院,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胚胎在未移植前作为特殊之物,其处置权应当由其权利人支配。原告基于生育需要至医院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而产生的冷冻胚胎,承载着的是原告的DNA遗传信息,与原告在生命伦理上存在最为密切且不可割裂的联系,原告系案涉冷冻胚胎的权利人,至于其是否具有胚胎的保存条件,并不能对抗其对案涉冷冻胚胎享有的正当权利。
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及实施代孕系禁止性行为。我国民法典规定:从事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但是,法律并未禁止向胚胎的权利人交付胚胎,且在无证据证明原告有欲实施买卖胚胎和实施代孕等有违伦理、法律的行为的前提下,原告基于正当权利要求医院返还冷冻胚胎,并无不当,医院应当将案涉4个冷冻胚胎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