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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空猥亵”未成年人?藏在网络背后的“大灰狼”落网!
  发布时间:2023-03-16 15:26:12 打印 字号: | |

我充其量就是挂了个眼科,

怎么还就构成猥亵了!

 庭审中的汪某,对自己侵害小女孩身心健康的不良行为追悔莫及,却不断重申自己不懂法律、没有对被害人造成实质性伤害、“福利”照片仅个人观看并未恶意散播,企图保住自身的最后一块遮羞布。但隔空猥亵岂是“只挂眼科”,无实质性接触同样追究刑责任。

             被告人汪某为寻求性刺激,多次通过短视频、电商平台以发私信获得回复的方式寻找目标,后以大叔口吻询问对方“有什么想实现的愿望”或“有什么想得到的礼物”来获取信任、拉近距离;当目标“心动”后,进一步添加其为“微信”好友,通过发送小额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诱骗对方拍摄并传送裸体照片、视频供其观看,视内容、时长金额不等。成为能帮小女孩们满足愿望的“阿拉丁神灯”后,为引得小女孩们开心,汪某还隔三差五录制发送自己玩魔术的小视频,让被害人放松警惕、安心“发福利”。

 

 

             后经被害人家人报案、公安机关侦查、公诉机关指控,葛洲坝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添加不满十四周岁的女童为好友,后通过发送小额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诱骗对方拍摄并传送裸体照片、视频供其观看,汪某到案后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在猥亵儿童罪中,儿童对性的认知、辩别能力较成年人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在猥亵时必须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不论被害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被害儿童是否反抗,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在本案中,被害儿童按照汪明某的要求拍摄并向其传送裸体照片、视频,汪某观看后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则已经实施终了;且汪某猥亵儿童的时间跨度长、既非初犯,亦不属于偶犯,手段恶劣,次数已达多次,严重侵害了被害儿童的人格尊严及身心健康。最终以犯猥亵儿童罪,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

什么是隔空猥亵?

 “隔空猥亵”是指以网络为媒介,以“个性交友”“童星招募”为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方式进行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此种猥亵行为区别于传统的身体接触的性侵行为,具有隐蔽性更强、危害群体更广泛等特点。一些“大灰狼”通过网络聊天,胁迫女童自拍裸照上传,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身处复杂的网络世界,部分未成年人因为心智不够成熟、好奇心较强、对网络性侵防范意识较弱,极易落入网络中的“魔爪”。警惕“隔空猥亵”犯罪,零容忍打击侵害未成人权益的一切违法行为,需要校园、家庭、社会共同努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来源:葛洲坝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邓昭玲 曹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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