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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牢中坐,罚金还得缴?
作者:谢敏、程孟梅  发布时间:2023-05-15 15:36:23 打印 字号: | |

我牢都坐了,罚金还用再缴纳吗?

 答案是肯定的,要缴!近日,武汉市青山区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涉刑事执行案件,历时近三年,全额追缴到位罚金20万元。

以案说法

 2019年,被告人吴某因犯贪污罪,被青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因罚金款未缴纳,于2020年10月移送执行。在执行期间,吴某名下没有足额财产,仅执行到位12000元。考虑到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期间,无收入来源,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但执行并未就此结束,执行法官持续跟踪案件,追查财产线索,于2022年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型权益13万余元,随即恢复对案件的执行,扣划该笔存款用于缴纳罚金。

 吴某刑满出狱,发现自己名下账户被冻结扣划,十分不解,于是联系法院问:“什么是罚金刑?我已经坐牢怎么还要交钱?”执行法官表示,罚金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财产刑,坐牢服刑并不能免除应该履行的罚金、追缴赃款、退赔损失等金钱义务,罚金没缴,同样会成为“老赖”,被法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冻结名下银行账户、限制出入境等执行强制措施。吴某应缴纳的罚金已由法院强制执行到位14万余元,剩余5万余元仍需继续履行。只有完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才能了结案件,更好地回归社会开启新生活。

 通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吴某表示将积极筹措钱款缴纳剩余罚金。最终在2023年3月,吴某主动来到法院缴纳剩余罚金5万余元,案件全部履行完毕。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条明确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这就意味着,只要判处了罚金刑,是要求一审法院予以执行的。如果没有缴纳罚金,不仅会影响到判决的刑期,还将成为减刑、假释的考量条件。在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缴纳时间届满以后,未足额履行的将移送强制执行。一旦执行立案,便不再有时效、限制之说,会跟随被执行人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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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条 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移送执行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

 (二)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

 (三)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

 (四)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

 (五)移送执行的时间;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属于移送范围且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




 
来源:武汉市青山区法院
责任编辑:邓昭玲 曹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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