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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时期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的路径拓展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3-09-18 10:07:14 打印 字号: | |

 按照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部署,今年以来,湖北省法院将大兴调查研究作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广泛深入开展调研,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审判执行突出问题,紧紧围绕影响和制约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深层次问题,扑下身子、沉到一线,察实情、谋实招,抓落实、求实效,通过大兴调查研究解新题、破难题,切实将调查研究成果转化为推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动力。省法院推出“主题教育调研成果巡礼”专栏,摘编有关领域专题调查研究成果。敬请关注。

 

关于新时期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的路径拓展的调研报告

 围绕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组织开展了以“新时期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的拓展路径”为主题的调研。调研采取“听取汇报、旁听庭审、问卷调查、现场座谈、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从法院内部着手,重点面向基层,同时兼顾外部联动,先后深入黄冈、十堰、汉江、宜昌、荆州、恩施等地28个中、基层法院及武汉海事法院调研,到白莲河水库、清江源头、引江济江兴隆水利枢纽工程等9个生态环境保护现场查看,并与省人大、省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开展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全面摸清情况,深入分析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整改或提出改进建议、制订整改计划。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调研发现,全省法院环资审判主责主业高速平稳发展,环资审判专门化体系基本形成,环资司法外溢效应初步显现,环境资源司法区域协作全方位多层次铺开,司法与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常态化开展,环资审判重点方向实现突破,同时环境资源法治宣传也得到加强,环资审判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流域治理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发展不平衡。省内长江、汉江、清江三个一级支流中,长江流域、汉江流域建立了省内跨区域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签订有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但清江流域尚未建立跨区域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在重要水源地和湿地保护区,流域保护司法协作机制发展也不平衡,虽然武汉、鄂州、黄石等地法院建立有环梁子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浠水、罗田、英山三县法院建立有白莲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但总体来讲,重要水源地、湿地的流域司法保护协作覆盖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长江大保护司法理念有待进一步深化。部分法院对环资审判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理解不全面不深刻,对流域综合治理、重点领域的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保护重视程度不够,司法服务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招硬招不多,修复性环境司法理念不强,环资审判思维尚未全面确立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三是全省法院环资审判专门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环资审判专门化实质运行不够、部分法院对环资审判工作不够重视,没有建立专门的环资审判团队,有的法院环资审判工作“缺位”甚至“无声”,存在几家唱戏、几家看戏的现象。四是环资审判业务专业化仍需进一步完善。环资案件审理分散、统计归口不畅等情况还不同程度存在,专家陪审员、鉴定机构以及损害赔偿金账户等问题仍需相应制度规范。有的法院对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不够规范。五是与检察机关就检察公益诉讼相关法律问题的沟通协调不够。在全省范围内缺乏统一的沟通协调机制,就集中管辖、专业化审判、执行措施的落实等方面存在做法不一致、认识不统一的问题。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建议:

 一是进一步建立和落实司法协作机制,探索环资审判服务流域治理新路径。湖北省委提出了关于加强流域安全和综合治理相关要求,明确要求守住长江、汉江、清江三个一级流域片区和16个二级流域片区流域环境安全底线。要落实省委要求,环资审判必须在服务流域治理的路径上有新尝试、新探索。省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力度,在长江、汉江、清江三个一级支流和省内重点湖库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全面建立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协作机制的落实。目前已推动长阳、五峰、宜都、利川、恩施市、建始、巴东、咸丰、宣恩、鹤峰十家基层法院签署《湖北省清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等。下一步要在全面建立流域司法协作机制之后,对已经签订协作框架协议、建立协作机制的情况进行梳理调研,重点抓协议和机制的落实。

 二是加快推进环资审判专业化运行,探索环资审判服务社会治理新路径。环资审判要更好服务社会治理,必须进一步加强专业化运行,持续完善环资司法裁判体系,夯实环资法律基础理论,对新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及裁判规则、审理程序加强探索与完善,要在进一步优化环境司法体制机制上下功夫。通过调研,我们搜集和整理出全省法院在环资案件办理工作中存在的十三个突出的难点、疑点问题,在听取有关中、基层法院意见并提交省法院环资庭联席会议讨论,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对上述十三个问题统一了认识和做法。在机构和队伍专业化建设方面,建议探索在既不增加编制也不增设机构的情况下,借人民法庭规范化和专业化建设之机,在相应区域的人民法庭加挂“生态环境保护法庭”的牌子,构建稳定的专业化团队。目前我们已经向省编办报送了《关于全省法院设立环资审判机构需求情况的报告》,建议争取下一步向省编办作专题汇报,争取支持。

 三是加强沟通协调,探索环资审判服务共同缔造新路径。积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合作,探索构建法检两家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区域沟通协调机制。主动与有关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就环境诉讼中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认定、鉴定结论和专家意见的采信等问题交换意见,统一认识。目前已进行了两次座谈和多次有效的线上沟通,我院已形成检察公益诉讼相关问题的纪要经党组会讨论通过,建议尽快提交两院党组联席会议讨论。

 四是加强文物遗迹保护,探索环资审判服务文化建设的新路径。长江不仅是一条自然河流,更是中国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推手。长江流域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经过千百年不断演变,形成了极具中国传统文化特色的文化体系。要提高长江大保护中文化遗迹保护意识,建议加大历史遗迹保护力度,规范和拓展公益诉讼案件审理领域,传承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和红色文化,弘扬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保护自然环境与做好文化传承的结合上有新作为。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责任编辑:邓昭玲 胡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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