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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法网站“引流” 获刑一年
作者:鲁健  发布时间:2023-09-26 10:16:46 打印 字号: | |

“为何看视频总有烦人的‘弹窗’

注意!

“弹窗”可能是非法网站链接入口

千万不要点

 

案情简介

近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初,陈某某在网上购买了一个名为“开心影视”(又名开心影院)的网站。2019年初至2022年9月期间,该网站通过自动采集程序,采集资源网站上印有赌博、色情、棋牌、竞彩类广告的动漫、电影、综艺节目等视频资源共一万余部,以“弹窗、侧飘”方式在网站投放“威尼斯人”等境外赌博平台域名水印视频,并提供技术支持。陈某某通过网站访客点击这些视频资源,为这些赌博、涉黄、棋牌、竞彩平台提供推广服务(即俗称的“引流”),并通过“引流”牟利,其名下银行卡每天获取50元至4000元不等的收益,共收入500余笔转账。“开心影院”影片播放过程中投放有境外赌博网站“威尼斯人”“最香艳的棋牌游戏”等广告链接。经会计师事务公司鉴定,三年多来陈某某共收到转入款项500余笔,金额合计4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了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五万元,预缴罚金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网站为网络赌博、色情、棋牌、竞彩等平台投放广告,并通过“引流”牟利,为赌博等犯罪提供了帮助。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官说法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就是以牟利为目的,在其购买的网站投放免费视频,并在视频中嵌入赌博、色情等非法平台的域名水印,为这些非法网站提供了广告推广的帮助行为,涉案金额高达40余万,属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官提醒

实践中,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除买卖手机卡、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型外,技术支持型、广告推广型因存在一定“技术含量”,有着一定门槛,数量相对较少。相关从业人员要遵纪守法,恪守职业规范,不要动歪脑筋,为网络犯罪助纣为虐。广大人民群众也要擦亮双眼,提高防范意识,避免成为网络犯罪的受害者。


 
来源: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柯学文 胡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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