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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为啥我的不被采纳?
作者:周海波、张巍  发布时间:2023-10-09 15:33:38 打印 字号: | |

 随着人们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通过司法鉴定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拿着个人单方面鉴定得到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定损证据起诉,其结果会被法院采纳吗?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27日,原告杨某甲经杨某乙(工地管理人员)介绍到被告梅某承包的工地临时顶工一天。当天上午10时左右,因工作场所其他人员操作失误,运输组件从索道上滑下将杨某甲左手砸伤,经诊断为左中指近节开放性骨折,左食、环指近节骨折,左手软组织挫伤,左食指屈指肌腱腱鞘破裂。后因杨某甲与梅某伤后的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杨某甲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5万余元。

 杨某甲在起诉之前,单方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杨某甲的伤残达到十级。

 经质证梅某对该鉴定意见书不认可,认为未与赔偿方协商鉴定事宜系原告个人单方委托、鉴定时赔偿方未到场、送检材料未经质证,对鉴定的程序及结果提出异议。

 为此,梅某申请重新鉴定,杨某甲也同意重新鉴定。后依法定程序选取湖北某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杨某甲所受伤,不构成残疾。

 经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甲在梅某案涉工地工作时不慎左手受伤的事实清楚,双方对此并无争议。但对于作为定损赔偿依据的《鉴定意见》该如何采信?承办法官指出,对于司法鉴定启动、鉴定人选任、检材等程序都有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因所依据的检材本身存在未经质证和人民法院认证的缺陷,容易导致相关意见的客观性、关联性受到影响。

 通过比较两次鉴定的委托程序、鉴定过程、适用标准、分析论述等,法院认为湖北某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更有客观性,应作为确定本案原告损失的赔偿依据予以采信。故判决梅某支付杨某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5万余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对于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实践中一般都是在案件立案后,由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法院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在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中随机确定,然后进入具体的鉴定程序。

 当事人是否可以在起诉之前自己先行做鉴定呢?答案是肯定的,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诉前自己先做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该法条表明,第一,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第二,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证据(证明违背证据的“三性”),二是足以反驳。只有具备了这两个条件,法院才可以准许重新鉴定。

 在本案中,在诉前自行鉴定存在程序瑕疵且原告也同意重新鉴定的情况下,法院依法组织了第二次鉴定,并采纳第二次的鉴定意见。建议当事人在必须通过司法鉴定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诉前鉴定”,既可以节约诉讼成本,也能让《鉴定意见》无懈可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对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来源:咸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邓昭玲 曹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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