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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赢”商(13)| 胜败皆服 案结事了
——汉江中院成功调解一起重大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作者:白杰云、杨保  发布时间:2024-06-12 09:45:13 打印 字号: | |

 “款已付,再次对法官工作表示真心的感谢!” 

 “公司的案款收到了,辛苦你们了!” 

 近日,在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精心调解下,原告某保险公司及被告新华公司(化名)均对结果表示满意,新华公司一次性支付近600万元赔偿款,一起历时4年、矛盾尖锐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01

原企业已注销,

为何保险公司坚持上诉?

 新华公司与吴海共同控股成立新海公司(化名),期间,新华公司将部分设备交由新海公司用于组织生产。2020年4月,新华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为期1年的财产基本险。2020年8月,新海公司生产过程中设备爆炸,造成财产损毁。2022年9月,保险公司因此次事故向投保人新华公司赔偿近800万元保金。

 后经调查发现,2020年3月,新海公司在未完成安全“三同时”手续、未满足安全条件的情况下,自行安装调试设备,进行试生产,此次事故主要是因新海公司违规组织生产作业导致。而此期间,新华公司与吴海经股东会同意将新海公司注销并成立清算组。

 为此,保险公司对事故责任人新海公司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诉,但因新海公司已被注销,故而对新华公司、吴海及清算组成员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新华公司与新海公司存有共同利益,保险公司对新海公司不享有代位求偿权,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向汉江中院提起上诉。

02

庭内激烈唇枪舌战

当事双方坚持己见

 开庭时,双方当事人针锋相对、寸步不让、据理力争,均要求法院采信己方意见。

 “这样对新华公司很不公平!这次事故新华公司遭受了巨大损失,保险公司只赔付其中一部分,现在新海公司已经注销,保险公司反而起诉要我们赔偿。”新华公司负责人情绪激动,认为如果按保险公司的诉求,新华公司不仅丧失了保险利益,而且还要自行承担大额财产损失。

 “事故是因新海造成的,而且新华公司在新海公司注销时也承诺对新海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们有权要求新华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一方认为。

 因当事人因对新华公司与新海公司是否有共同利益、新华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存在较大分歧,为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办案法官决定休庭后再对证据作进一步核实。

03

“情理法”释法明理

“化干戈”握手言和

 考虑到本案一方当事人新华公司是“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更是国内化学产业的领军企业,另一方当事人为国内知名保险公司,一判了之不利于实质性化解矛盾,办案法官决定采取调解优先的审判策略,分别与双方进一步沟通,争取双方互利共赢。

 “那次事故保险公司只赔偿了其中一小部分损失,因为新海公司已经注销,我们没有要求对方进一步赔偿,对方反而起诉到法院要求我们全额退还。这4年来,我们为此花费不少人力、物力、财力,也想尽快稳妥处理好相关事宜。”新华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我们理解对方因此次事故遭受的损失很大,但事故主要原因在新海公司,不应该全部由我们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认为新华公司作为新海公司股东,有责任退还保险赔偿款。

 因双方当事人都有调解的意愿,在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不仅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典型案例精准释义,更注重情感沟通与利益平衡,引导双方冷静表达诉求,同时设身处地对双方进行开导,引导换位思考,促使双方认识到合作远大于对抗的价值。经过近3个月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逐渐从对抗走向对话,从分歧走向共识。

          随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新华公司在收到调解书的次日,便履行了近600万元的赔偿义务,这起纠纷也得到实质性化解。

 在倾听中寻找共识,在沟通中消弭分歧,努力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司法追求。本案的成功调解和高效履行,是汉江中院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汉江辖区经济健康发展大局的又一司法例证,充分体现了汉江中院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司法理念,贯彻能动司法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出的不懈努力。汉江中院将继续以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为着力点,为汉江辖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



 
来源:汉江中院 ​
责任编辑:蔡继涛 曹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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