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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赢”商(14)| 33 天! 濒临退市企业“破茧重生”
作者:尹波涛  发布时间:2024-06-13 15:39:14 打印 字号: | |

 为切实落实湖北省法院关于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和襄阳市委“项目建设年”活动部署,襄阳中院持续发力,依法灵活运用破产和解,助力困境企业重返“赛道”。近日,该院依法审结湖北某能源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此案从裁定受理到认可和解协议及终结破产程序仅用33天时间,通过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和解,最终帮助原已濒临破产的公司“造血再生”。

          湖北某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1.1亿余元,拥有城市污泥处理、餐厨废弃物处理特许经营权,累计处理生活污泥108万吨、餐厨垃圾36万吨,生产绿色甲烷气体400万立方米,为襄阳市污泥和餐厨垃圾的无害化、稳定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置利用作出了重大贡献。

 但由于该公司个别股东企业经营意识不强、风险管理能力较弱,多次对外进行借贷、提供担保,导致公司大额负债,陷入诉讼泥淖,正常经营面临巨大阻力。为此,该公司向襄阳中院提出和解申请。

 襄阳中院审理查明,该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备破产现实条件,但考虑该公司长期致力城市固废垃圾能源再生技术的研发和运用,环境优化效益惠及汉江流域和长江流域,技术实力雄厚,且该公司与襄阳住建部门签有城市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特许经营协议,与城管部门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公司日均处理生活污泥300吨、餐厨垃圾200吨,餐厨垃圾转运、处置业务覆盖襄阳市200多家餐饮单位,如果走破产清算程序,不仅该企业就此丧失环保专业优势,而且将影响大量城市污泥、餐厨废弃物的正常处理。若引导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促成案件和解,既能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确保债权债务快速清理,同时也让债务人免于退出市场,存续其既有专业优势、社会价值,给企业创造“造血再生”的机会。

 在前期庭外预和解基础上,结合该公司自身及其主要债权人的意愿,襄阳中院认为,该公司具备和解基础,遂于2024年4月26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的和解申请,同日根据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共同推荐,指定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为推进和解顺利进行,襄阳中院因案施策,在和解申请受理前,主动向政府部门沟通企业破产原因,解答政府部门疑虑,听取政府部门意见和建议;在和解程序中,统筹、协调、解决涉及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等方面的问题。襄阳中院还将绿色发展理念引入和解程序,要求企业不中断环保技改、研发和管理,构建独特ESG体系,持续推动绿色低碳转型,以提升企业和解价值。

 为将和解程序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影响降到最小,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落实,襄阳中院建立挂图作战、倒排工期、依法推进的工作机制,办案人员加班加点,专人联系、实时督导,及时协调指导管理人妥善解决企业正常运营中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并帮助“穿针引线”、释法析理,指导债务人拟定债权金额分段清偿方案,提出对10万元以下的债权,6个月内全额清偿,对10万元以上的债权提供多种清偿方案供债权人选择,力求实现和解最佳效果。

 为促使和解协议更具可履行性,襄阳中院还创新指导管理人在和解协议中引入企业合规治理制度,优化企业治理机构,提升企业经营水平,同时为保障特许经营协议的全面履行,创新债权人委员会组成方式,政府监督职能部门以特别监督员身份加入债权人委员会,对和解协议的执行行使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持续发挥督导功能,与管理人共同监督企业合规经营。

            2024年5月28日,该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78名债权人表决同意和解协议草案,占出席会议人数的93.98%,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总额的87.70%。依据和解协议,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能够得到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有多种清偿方案可供选择,可最大限度实现各方权益。

 2024年5月29日,襄阳中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通过和解程序,该能源公司企业主体得以保留,债务危机得以化解,企业管理得以改进,实现了企业发展的“峰回路转”。

 


 
来源:襄阳中院
责任编辑:蔡继涛 曹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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